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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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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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1條自公布日起生效施行。 2.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關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1條,根據條文內容,該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施行。另外,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來確定,意即行政院根據情況決定修正條文何時開始生效施行。 資料來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6120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110517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先認定國家不法行為,再行辦理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回復及相關賠償事宜,為平復國家不法之先後步驟,而就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亦須另以法律定之,為避免未來法律適用發生扞格,爰增訂第二項,由行政院另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205 制定)
本條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110517 修正)
一、先認定國家不法行為,再行辦理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回復及相關賠償事宜,為平復國家不法之先後步驟,而就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亦須另以法律定之,為避免未來法律適用發生扞格,爰增訂第二項,由行政院另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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