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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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