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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0 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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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0條,對於不滿意促轉會的行政處分的人,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否則可以在收到處分書或公告期限到期的次日起的30天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的決定不滿意的人,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的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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