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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9 條

  1. 1.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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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明知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或使其不堪使用,他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能成功執行此行為的被告則將受到相對的刑罰。這些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政治檔案免於損毀或消失,以確保有關政治過去的正確記錄。由於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範例,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判例或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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