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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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