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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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明知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或使其不堪使用,他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能成功執行此行為的被告則將受到相對的刑罰。這些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政治檔案免於損毀或消失,以確保有關政治過去的正確記錄。由於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範例,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判例或判決。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違反檔案保全之刑事處罰。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處理轉型正義期間,相關檔案或文書資料能否完整保存,攸關本條例所揭示之開放政治檔案、處理不當黨產等轉型正義任務項目,能否順利完成。為貫徹保全檔案資料之目的,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限於明知之直接故意,而毀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文書、圖畫、物品者.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一、本條規定違反檔案保全之刑事處罰。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處理轉型正義期間,相關檔案或文書資料能否完整保存,攸關本條例所揭示之開放政治檔案、處理不當黨產等轉型正義任務項目,能否順利完成。為貫徹保全檔案資料之目的,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限於明知之直接故意,而毀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文書、圖畫、物品者.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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