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8 條
- 1.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 2.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
- 3.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 4.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
- 5.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6.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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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的規定,針對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有以下幾點要點: 1.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應當通報促轉會,由促轉會審定後命令轉移歸為國家檔案。 2. 通報政治檔案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促轉會提出,如果是口頭通報,促轉會應該要做出紀錄。 3. 促轉會有權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的情況,並經審定後命令轉移歸為國家檔案。 4.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轉移政治檔案時,原則上應該以原件方式進行。 5. 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的政治檔案轉移歸為國家檔案,可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按次數連續處罰。 6. 關於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和教育等事項,除了本條例的規定外,還可以另外由法律進行規定。 總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應該要通報促轉會,促轉會可以審定後命令轉移歸為國家檔案,如果違反規定拒絕轉移,則可處以罰鍰。此外,政治檔案的相關事項還可進一步進行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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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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