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7 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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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7條,當促轉會調查人員需要時,可以要求當地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協助。這表示調查人員可以向相關當局請求必要的支援和資源,以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能需要使用當地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檔案、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來蒐集證據,他們可以依法要求相應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促進轉型正義的調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主持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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