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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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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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7條,當促轉會調查人員需要時,可以要求當地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協助。這表示調查人員可以向相關當局請求必要的支援和資源,以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能需要使用當地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檔案、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來蒐集證據,他們可以依法要求相應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促進轉型正義的調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主持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當地政府及各相關單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進行行政調查時之協助義務。 二、「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亦屬此一「行政協助」法理之表現。故其具體之程序如何進行,前揭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條第二項以下容有適用餘地(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同時參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205 制定)
一、本條規定當地政府及各相關單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進行行政調查時之協助義務。 二、「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亦屬此一「行政協助」法理之表現。故其具體之程序如何進行,前揭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條第二項以下容有適用餘地(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同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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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