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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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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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了資訊處的職掌事項,包括策劃和監控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整合規劃、推動和監督本部及所屬機關的資訊作業、推動和監督資通訊安全、整合規劃、開發、推動和監督辦公室自動化作業、規劃、管理、推動和監督資訊設備和網路、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和績效評估,以及業務事項資料的建置、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根據該條規定,資訊處扮演著確保資訊系統運作順利、資訊安全、規劃和推動資訊相關工作的角色。我目前沒有找到與法務部處務規程第16條具體相關的最新資料或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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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