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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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簿籍、報表、收支傳票,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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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在進行保管品帳務處理時應使用特定的簿籍、報表和收支傳票,其格式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特定設計。 作為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引用檢察機關相關法規和規範文件,例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和《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另外,還可以舉出相應的範例,如具體的簿籍、報表和收支傳票樣板。然而,由於缺乏具體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引用和範例。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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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