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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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機關二份,送財政部、審計部各一份,一份自存。
- 2.臺灣高等檢察署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該管部分為統制紀錄,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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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在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結帳後,需要製作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其中,兩份需遞送給上級機關,一份需送交財政部,另一份需送交審計部。剩餘一份則保留自存。 此外,台灣高等檢察署除了遵循上述的規定辦理外,還需要進行統制紀錄,並在次月二十五日之前向法務部進行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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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