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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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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機關二份,送財政部、審計部各一份,一份自存。
  2. 2.臺灣高等檢察署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該管部分為統制紀錄,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報法務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在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結帳後,需要製作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其中,兩份需遞送給上級機關,一份需送交財政部,另一份需送交審計部。剩餘一份則保留自存。 此外,台灣高等檢察署除了遵循上述的規定辦理外,還需要進行統制紀錄,並在次月二十五日之前向法務部進行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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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