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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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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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12條,當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時,必須根據辦法隨時辦理相關程序。此外,出納人員應按日或按旬將保管品的帳目登記於保管品備查簿中,並進行結算。經過核轉和核章後,保管品的結存表將被編製成三份,分別送到會計室和總務科進行查驗。其中一份則保留在出納室中供查驗。參考資料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法務部令」 範例資料: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法務部令」第15條之一,公費送校學生的獎項,其存款或支出項目,應依據當地學校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及學費單據或報支單據等資料為證。這個例子涉及到有價證券的存入和支出,例如學費單據。
- 沒收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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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