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原始憑證來製作收支傳票,出納人員則必須根據收支傳票來執行出納或保管移轉的工作。 依照這個法規,會計人員在進行帳務處理時,必須根據原始憑證來造具收支傳票。原始憑證可以是各種證明事項的文件,比如收據、發票、簽收名冊等等。而出納人員在執行出納或保管移轉工作時,則必須根據這些由會計人員製作的收支傳票進行相應的操作。 舉個例子,如果某公司收到了一張客戶的收據,這張收據就是一個原始憑證。接下來,會計人員根據這張收據來製作一張收入的收支傳票。然後,出納人員根據這張收入的收支傳票進行收入的入帳操作。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帳務處理的正確性和可追蹤性,防止帳務造假和財務詐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 非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