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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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收(領)據送會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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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保管品存入或發還的辦理程序。根據這條法規,出納人員在執行收支傳票後,應填入保管證字號並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註明「收訖」或「付訖」。同時,出納人員需將收支傳票和保管品收(領)據一併送往會計室辦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保管品的準確登記、備查和追蹤。 雖然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但根據檢察機關相關法規的常見實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例如,在某個案件中,檢察機關處理了一批涉案物證。在出納人員執行收支傳票後,填寫了相應的保管證字號並在保管品備查簿上註明了「收訖」。隨後,出納人員將收支傳票和保管品收據一同提交給會計室進行登記和處理。這樣可以保證涉案物證的安全保存和可追蹤性。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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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