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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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機關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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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檢察機關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和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的管理負責人是會計人員,而保管品備查簿的管理負責人是出納人員。 這項法規主要是關於檢察機關對於保管品的帳務處理和管理的指導原則。根據法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建立並保持保管品登記簿和保管品備查簿,並且有專門的人員負責管理它們。這些登記簿和備查簿的目的是記錄和追蹤檢察機關所持有的保管品的數量和情況。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對於保管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並且有適當的記錄和監督系統。這樣可以提高透明度和財務管控,同時也可以預防和減少濫用和盗竊行為的發生。 根據本法規,保管品登記簿和保管品備查簿的管理負責人分別是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品登記簿的管理工作,包括記錄保管品的相關信息和數量,並且負責對其進行審核和確認。出納人員負責保管品備查簿的管理工作,包括記錄保管品的存取和流動情況,並且負責保管相關的文件和紀錄。 這項法條的遵守對於檢察機關的財務管理至關重要。這些帳簿的建立和管理將有助於確保保管品的安全和適當使用,同時也可以提供必要的資訊和數據給檢察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審計和監督機構。 例如,當檢察機關需要使用或取得保管品時,會計人員可以從保管品登記簿中查看該保管品的相關信息,例如數量、用途等。同時,出納人員可以在保管品備查簿中記錄相關的存取和流動情況,以保證保管品的安全和適當使用。 參考資料: 1.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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