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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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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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8條,出納人員在存入國庫時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分類編號,並妥善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如果出現遺失情況,應立即向機關長官報告,並轉由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重新發出。如果因為寄存證的遺失導致保管品被其他人冒領,出納人員應依法負起責任。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可以看到在訴訟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一份庫存明細表,該明細表可以作為保管品寄存證的一種形式。此外,根據法條規定,如果寄存證遺失,有可能會出現保管品被他人冒領的情況,出納人員在這種情况下需要承擔責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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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