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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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送國庫保管前得先委請專家鑑定真偽,膺品有無送保管之必要,由各機關視情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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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7 條,當檢察機關要將貴重物品送國庫保管之前,需要先委請專家進行鑑定真偽,並評估該物品是否需送保管。具體辦理方式則由各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決定。 參考資料: 【法規名稱】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規編號】最新版本及相關法規 【相關範例】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 7 條,檢察機關在處理貴重物品時,如珠寶等,應先委請專家進行真偽鑑定,以確保送保管之必要性。例如,在處理一起被扣押的珠寶案件中,檢察官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先請求珠寶專家進行鑑定,確定珠寶的真偽和價值,再決定是否送國庫保管。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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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