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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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及露封保管。除有價證券應為露封保管外,金銀、外幣及其他貴重物品以原封保管為原則。
- 2.原封保管由出納人員會同書記官長、主辦會計、贓證物庫經管人員當面密封,加蓋保管品送存國庫時印鑑卡上之印章,並在申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原封保管。
- 3.露封保管,應依有價證券原有或編定之號碼,編列清單,會同有關人員蓋章證明,並在申請委託保管書內註明露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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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和露封保管兩種形式。根據這條法規的第1款,除了有價證券應該以露封保管外,金銀、外幣和其他貴重物品一般採用原封保管的方式。第2款中提到,原封保管是由出納人員和書記官長、主辦會計、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在面前密封,並在印鑑卡上蓋章來確保保管品的原封性,同時在申請委託保管書上註明採用原封保管。至於第3款則規定了露封保管的程序,需要根據有價證券的原有或編定號碼來編列清單,並由相關人員蓋章證明,同時在申請委託保管書上註明採用露封保管。 這些規定來自於推動金融機構業務法一百十七條集中保管部分以及民事執行法的有關條款。根據有價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2項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條和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有價證券在交易過程中應當以帳簿劃撥的方式集中保管。而民事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的相關條款則規定了拍賣物品的保管與處理程序。這些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保護金融機構和執行機關對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的保管和處理的權益,並確保這些物品在保管期間不受損害或損失。 舉個例子,根據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法院裁定文件,一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財物可能被法院暫時扣押,這些財物可能包括有價證券。根據法院的判決,這些財物的保管應由負責進行執行的檢察機關來負責,並且應根據法規的要求進行保管。檢察機關應該遵守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保管品的性質,選擇原封保管或露封保管的方式進行。在保管的過程中,應該妥善保管有價證券的存摺和相關文件,以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再舉一個例子,根據法律系教授在回答中提到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暨所屬各處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表,有關有價證券扣押物的保管方法在提示兌領前需要向承辦檢察官報請核准,並在兌領後將現金繳存國庫。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擅自提領,就違反了保管人的義務,並且可能加重責任。這個例子中,原告沒有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將提示兌領的現金未經核准,並且未依法繳存國庫,這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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