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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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各檢察機關應設立保管品估價委員會,負責估計各項貴重物品的價格。如果需要,檢察機關可以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協助進行鑑定。然而,這些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不能被視為購買或賠償的依據。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及贓證物庫經管人員組成。這些人員負責協助進行保管品的估價工作。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 鑑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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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