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交易之面值額,貴重物品依估計價格,但無法估計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每件均按新台幣一元計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保管品的計值登帳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金銀外幣的計值採用國家銀行公佈的牌示公價。有價證券的計值則根據入帳時的交易面值。貴重物品則按照估計價格計算,但無法估計價格的貴重物品或偽造贓證物每件均按照新台幣一元計值。例如,如果檢察機關保管了一個金幣,則其計值會根據國家銀行公佈的金幣公價進行登帳。如果保管的是一張價值100元的有價證券,則其計值就是100元。而對於無法估計價值的貴重物品或偽造贓證物,每件計值都是新台幣一元。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