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
- 2.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印鑑更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委託保管的機關應先取具印鑑卡,並加蓋機關印信、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以及主辦總務人員的印鑑。隨後,將這些印鑑卡函送至委託保管的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時查驗的依據。若前述人員有任何異動,應辦理印鑑更換。 例如,如果一個檢察機關委託國庫保管檢察案件中的重要證據,該機關的出納人員將根據機關規定取具印鑑卡,並加蓋該機關的印信以及相關人員的印鑑。接著,他們將這些印鑑卡送往國庫機構,以便將這些證據存入或提取時進行查驗。如果有任何涉及出納人員的異動,例如換任新的出納人員,則應該辦理印鑑更換手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