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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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保管品,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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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該法規所稱的保管品包括經檢察機關依法收管的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這些物品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並委託國庫保管,並符合國庫保管的條件。如果一個物品不符合這些條件,則應根據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 根據《財物法》第10條,檢察機關在追訴前,可以扣押被告人的財物作為追訴前保全措施。如果檢察機關扣押的物品不屬於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則該物品不符合《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檢察機關應根據《財物法》相關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財物法》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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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