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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2.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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