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當一位機關首長卸任時,他在任期間尚未處理完畢且需要根據法令繼續辦理的公款收支、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事項,應當將這些事項移交給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而新任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這些移交事項。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