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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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及挪用財物情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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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對於各級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在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時,如果發現卸任人員存在虧短公款和挪用財物的情況,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5 條規定,各級人員在移交時應記錄移交事項和財物清冊,並由監交人員進行盤查。如果在盤查中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和挪用財物,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政府單位的人員交接中,新任人員在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時發現卸任人員存在未能交還的財物或虧短公款的情況,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該新任人員應立即報請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此事,以便處理相關問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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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