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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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有以下規定: 1. 各級卸任人員應於規定的移交日期前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如有未移交或移交不清的情況,新任人員應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處理。 2. 對於前項報告,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應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指定日期派員督飭卸任人員按時移交清楚。如逾期移交不清,則依照法令規定和通常轉報程序,函報法務部移付懲戒。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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