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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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關發給,並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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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各級卸任人員在移交時,應該在原任所辦理,並且原機關應該提供所需的紙張、筆墨和必需用品,同時應該儘量予以協助。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卸任一個機關的職務,根據這條條文,該機關應該在原先的辦公室提供所需的紙張、筆墨和必需用品,並且機關也應該盡力協助卸任人員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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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