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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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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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給新任接收。在卸任機關首長的任期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的會計報告。如果在交代前無法完成報告,則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促主辦會計人員在交接時補充。无论如何,收支責任仍由前任首長負責。 範例:假設某機關首長因升職調職而移交,他的主辦會計人員應該結算和編製相關的財務報告,並將其交給新任首長。如果有因為法定期限而無法完成報告的情況,新任首長需要督促主辦會計人員在交接時補充相關信息。但是,無論如何,財務收支的責任仍由前任首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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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