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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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主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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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各級卸任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的情況下,如果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處,新任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的兩天內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在理解補正後的最遲期限內,或以函件方式回覆說明。如果逾期未能進行理解補正,新任人員可以退還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告該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辦理核辦。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第10條 (83.01.05) 例:在某機關卸任人員移交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給新任人員後,新任人員發現其中數筆財物相關事項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於是他在接到通知後兩天內提出質詢。卸任人員在合理時間內查明並補正了有關事項,並通過函件回覆新任人員。根據法規要求,新任人員應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還給卸任人員,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向上級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報告,以進行核辦。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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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