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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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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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應將財物事務總目錄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需再另行彙編。 參考資料: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及來源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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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