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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2.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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