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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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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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以下四項: 一、單位章戳清冊:包括該單位所使用的章戳及其數量清冊,以保證卸任主管人員知悉單位章戳的情況。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列出尚未辦理或已經辦理但尚未完成的文件清單,方便接任主管人員繼續處理相關事項。 三、未結案件清冊:詳細列出尚未結案的案件清單,包括案件編號、案件性質等相關資訊,以確保卸任主管人員知悉未結案的事務。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列明該單位所有的財物事務相關資料,包括財產目錄、財產交接紀錄等,以確保財物事務的正確交接。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5 條 (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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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