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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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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具備: 一、印信清冊。 二、職員名冊。 三、技工、工友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析表)。 六、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九、財物事務總目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卸任機關首長在移交清冊時應具備以下文件: 1. 印信清冊:包括印信的種類和數量。 2. 職員名冊:列出卸任機關的所有職員姓名,便於新任機關首長查閱。 3. 技工、工友名冊:列出卸任機關的技工和工友姓名,便於新任機關首長適當安排工作。 4. 會計報告:包括卸任機關的財務狀況和會計結算報告。 5.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清冊應詳細列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的數量和金額,並附上移交日的銀行存款證明單,如存款金額與清冊有差額,還應提供差額解析表。 6. 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列出卸任機關的未完成或已經處理但未結束的重要案件,供新任機關首長參考。 7. 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列出卸任機關的工作計畫和進度表,便於新任機關首長繼續推進工作。 8. 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列出卸任機關的業務計畫和進度表,供新任機關首長參考。 9. 財物事務總目錄:清單包含所有卸任機關的財物事務,便於新任機關首長有效管理財務。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卸任機關首長的工作順利移交給新任機關首長,使其能夠順利進行後續工作的管理和執行。這些文件可以提供給新任機關首長參考,並確保各種資訊和資源的順利交接。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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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具備: 一、印信清冊。 二、職員名冊。 三、技工、工友名冊。 四、會計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