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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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部派員監交。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各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 2.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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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1. 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法務部指派人員進行監交。若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則由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指派人員進行監交。例如,假設某機關的首長要將工作交代給直接下屬的機關首長,則交代過程需要由直接上級機關派員進行監交。 2. 前項所提到的各機關主管人員的交代,應由該機關派員進行監交。而經管人員的交代,則需要由該機關派員與該管主管人員一同進行監交。舉例來說,若某機關的主管要將工作交代給該機關的經管人員,則交代過程需要由該機關派員與該管主管人員共同進行監交。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公報第2509號)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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