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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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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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在移交清冊時應編造三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監交人員和存放本機關的副本。其中一份清冊將被送交給新任人員,作為他們盤查點收的依據。另外,一份清冊需以書信形式回覆給卸任人員,通知他們已完成交接。最後,還需要一份清冊以書信形式報告給上級機關,作為交接情形的通報。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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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