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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