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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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處所需各項收入憑證,應由領用人按實際需要,填具請領 (銷號) 表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填明種類、單位、數量 (字軌號碼部分,由領用人查填,請領部分由保管人員查填) ,連同使用完畢之收入憑證存根聯 (第一次請領者免) ,逕送主管出納人員核轉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三聯由領用人持向保管人員查驗銷號換發新證。保管人員於換發新證時,應設置各項收入憑證,領用登記表,依據請領表填明領用人姓名、憑證字軌、號碼、計用張數等項,送領用人員簽收。 二、領用人員領到已蓋用機關印鑑之各項收入憑證,應妥慎保管,注意使用。使用完畢時,並將存根聯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填明名稱、單位、數量、字軌起訖號碼等簽章證明,連同存根聯移送保管人員驗收銷號。 三、保管人員收到前項存根聯及銷號表,應於表上加蓋印章,除以第一聯連同存根聯送檔案室簽收外,第二聯退還領用人,第三聯存查。 四、保管人員保管各項收入憑證,應於每月月終依據領用登記表領用數量,及當月份新收數上月結存數,計算本月份結存數量核對庫存後,編具各項收入憑證結算表三份,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完畢,以一份送主管總務人員備查,一份送會計室核存,一份連同有關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未使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得暫由總務科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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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17條,該項法規對於收入憑證的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領用收費處所需的各項收入憑證時,領用人應按實際需要填寫請領表並加蓋印章,該表需要包括種類、單位、數量等資訊。填寫完成後,領用人應連同使用完畢的收入憑證存根聯(首次請領者不需要提供存根聯)直接送交主管出納人員核轉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其中,第一聯作為存根,第二聯和第三聯則由領用人持有。 二、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蓋上機關印鑑的收入憑證,注意使用。使用完畢後,領用人需將存根聯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蓋封面並進行簽章證明,然後連同存根聯一起交給保管人員進行驗收銷號。 三、保管人員收到存根聯和銷號表後,應在表上加蓋印章。除了將第一聯和存根聯一起送至檔案室簽收外,第二聯則退還給領用人,第三聯則保存供查閱。 四、每月月底,保管人員應根據領用登記表記載的領用數量以及本月份的新收數和上月結存數,計算本月份的結存數量。完成後,保管人員需編制收入憑證結算表,並提交有關人員進行核章。其中,一份送給主管總務人員備查,一份送給會計室核存,另一份則與相關表格合訂成冊以便審核。 五、若領用人調職或離職,不論已使用完畢與否,所有領用的收入憑證都應按照專案列冊的方式上報,並請主管派員監交給後任接收。若無人接辦,則可以由總務科暫時接管。 根據以上法規內容,可以確定各級法院檢察處在財務收支處理方面對於收入憑證有詳細的管理規定,旨在保證憑證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財務收支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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