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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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檢察處出納室附設收費處,主辦出納人員承機關長官之命,暨主辦會計人員之指導,分別綜理前條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出納、保管、移轉、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助理員一至三人,襄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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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3條,法院檢察處出納室附設收費處的主要職責是綜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出納、保管、移轉和其他相關事務。根據條文,出納室的工作由承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指導,並且根據工作量的需要,可以設置助理員工來協助執行這些任務。 根據我的研究,這個條文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然而,這個條文與其他與財務管理相關的法律和規則相一致,例如「中華民國會計法」和「行政院主計處函」。這些法律和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財務收支的正確性和透明度,並促進財務管理的有效運作。在法院和檢察處的情境下,這些規定確保了出納室的職責和權限,並提供了管理資金和價值物品的指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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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