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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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處依本規則之規定,經收及發還各項財物,除法收款之繳庫、退庫、暫收款之處理,另按規定辦理外,應設置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各類備查簿,依左列收入及發還項目,暨應具備之單據、憑證、收入日報表等按時登記之: 一、經收之部 (一) 法收款 1 罰金、罰鍰 2 沒收沒入金 3 沒收物變價 4 其他司法收入 (二) 保管款 1 刑事保證金 2 贓證物款 (三) 暫收款 不屬於法收款及保管款之款項 (四) 保管品 貴重贓證物品 二、發還之部 (一) 保管款 1 刑事保證金 2 贓證物款 (二) 暫收款 不屬於法收款及保管款之款項 (三) 保管品 貴重贓證物品 (四) 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五) 前列各款單據憑證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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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收費處應設置現金出納和有價證券保管品各類備查簿,根據收入和發還項目,記錄相應的單據、憑證和收入日報表。具體收入和發還項目如下: 一、經收之部: (一) 法收款: 1. 罰金和罰款。 2. 沒收款。 3. 沒收物品變價款。 4. 其他司法收入。 (二) 保管款: 1. 刑事保證金。 2. 贓證物款。 (三) 暫收款: 不包括法收款和保管款的款項。 (四) 保管品: 貴重贓證物品。 二、發還之部: (一) 保管款: 1. 刑事保證金。 2. 贓證物款。 (二) 暫收款: 不屬於法收款及保管款之款項。 (三) 保管品: 貴重贓證物品。 (四) 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五) 前列各款單據憑證格式另定。 根據這些規定,收費處在處理法院的財務收入和發還時,需要記錄不同的收入和發還項目,並保存相關的單據和憑證。例如,在法院收取的罰金和罰款、沒收款、刑事保證金和贓證物款等項目上,收費處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和處理。同樣,在發還法院保管款、暫收款、保管品等項目上,也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和處理。這些規定確保了收費處能夠有效跟蹤並管理法院的財務收支。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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