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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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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2條》的規定,值勤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若遇到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然而,在遇到緊急情況時,仍然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這是中華民國檢察系統中的一項規章,旨在確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規程的第12條規定了值勤檢察官應遵循的迴避程序,並強調在緊急情況下仍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如果某個檢察官在某案件中有利益衝突或與被告有特殊關係,根據這項法規,該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處理該案件並報請檢察長處理。此外,如果該案件涉及急迫情況,檢察官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然後再進行迴避程序。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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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