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根據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2條》的規定,值勤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若遇到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然而,在遇到緊急情況時,仍然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這是中華民國檢察系統中的一項規章,旨在確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規程的第12條規定了值勤檢察官應遵循的迴避程序,並強調在緊急情況下仍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如果某個檢察官在某案件中有利益衝突或與被告有特殊關係,根據這項法規,該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處理該案件並報請檢察長處理。此外,如果該案件涉及急迫情況,檢察官應先處理必要的事務,然後再進行迴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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