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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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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值勤檢察官承辦的案件,不論已經結案還是未經結案,都應該在隔日上午交給收發室登記分配。這意味著值勤檢察官在完成案件處理後,需要將相關文件和資料交給收發室,並由收發室進行登記和分配給相關的部門或人員進行後續處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流程和管理的順暢運作,以確保檢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這項規定可以確保跨部門合作和個案管理的順暢進行,避免因案件處理不及時或不正確而產生滯留、延誤或混淆。另外,這也可以保障案件文件和資料的安全和有序性,防止遺失或損毀的情況發生。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各種案件得到適當且及時的處理和處罰。 參考資料: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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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