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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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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0條,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如果其訴訟程序有欠缺,應限期補正。這條規定意味著當值勤檢察官在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時,必須確保這些行為是必要的。如果在訴訟程序中發現缺陷,應進行補正,以確保正當程序的進行。這條規定可以保護被告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遵守程序的要求。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檢察官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必要的處置措施。檢察官在執行這些行為時,應該遵守程序的要求,如果程序有欠缺,則需要進行補正。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扣押,並且在程序上有缺陷,例如沒有獲得檢察長的授權或沒有遵守必要的程序,這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要求檢察官補正程序上的缺陷,並確保這些行為是合法的。這樣做可以保護被告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正當程序的進行。

  • 證據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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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