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0條,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如果其訴訟程序有欠缺,應限期補正。這條規定意味著當值勤檢察官在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時,必須確保這些行為是必要的。如果在訴訟程序中發現缺陷,應進行補正,以確保正當程序的進行。這條規定可以保護被告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遵守程序的要求。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檢察官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必要的處置措施。檢察官在執行這些行為時,應該遵守程序的要求,如果程序有欠缺,則需要進行補正。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扣押,並且在程序上有缺陷,例如沒有獲得檢察長的授權或沒有遵守必要的程序,這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要求檢察官補正程序上的缺陷,並確保這些行為是合法的。這樣做可以保護被告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正當程序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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