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值勤人員承辦的案件應填具值勤簿,並在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這條規定確保了值勤人員辦理案件的透明和監督,並確保檢察長能夠及時審閱和監督案件的進展。 舉例來說,在這個案例中,如果被付懲戒人未按照規定將案件送核閱,值勤簿可能會顯示缺少該案件的記錄,這將被視為違反檢察署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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