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律師懲戒之移付。 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十五、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