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律師懲戒之移付。 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十五、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根据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 1. 年度工作計畫的決定、變更、執行和考核。 2.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的核定。 3. 重要行政文稿的核判。 4.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和一般人員配置的核定。 5.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的監督考核。 6. 人民陳訴事件的處理。 7. 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的擬議或核定。 8.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的核定。 9. 律師懲戒的移付。 10. 檢察機關与司法警察機關業務的聯繫。 11. 有關觀護業務的督導考核。 12. 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的督導考核。 13. 鄉鎮市調解業務的督導考核。 14.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的監督。 15. 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的處理。 根据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的內容,可以看出檢察長借由這些處務規程,對於一些重要的內部行政事務進行核定和決定。例如:年度工作計畫的制定和變更,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書類的核定,重要行政文稿的審核判斷,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分組辦事和一般人員的配置核定,上級機關行政函令的監督考核等。此外,檢察長還承擔其他職能,如監督人民陳訴事件、推薦或報告給上級或有關機關的事項,移送律師懲戒案件,與司法警察機關進行業務聯繫等。最後,檢察長對於觀護業務、國家賠償事件、鄉鎮市調解業務、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等有督導和考核的職責。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3款規定:「特別職權處理在內勤人員或進行判決的檢察官的核准,根據公務行事難以遷延或其他合法理由,特別職權由特定檢察官行使。」「《檢察院臺中高等檢察署/行為規範手冊》第14點規定「特別職權 (例:進行搜索、扣押、告訴等)之行使,請辦案檢察官向主管檢察官報告具體執行內容,並聽取核准意見或指示,並向內勤人員做適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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