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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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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檢察長有權根據案件的需要,指派一人或數人的檢察官一同合作處理。這個規定允許檢察長根據案件的複雜性或其他需要,選派多名檢察官協同工作,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重大的貪污案件需要調查,檢察長可能會指派多名檢察官共同協作。其中一位檢察官可能負責調查財務紀錄,另一位可能負責訊問證人,而其他檢察官則負責搜集其他相關證據。這樣的分工協作可以更有效地處理案件並確保調查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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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