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檢察長有權根據案件的需要,指派一人或數人的檢察官一同合作處理。這個規定允許檢察長根據案件的複雜性或其他需要,選派多名檢察官協同工作,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重大的貪污案件需要調查,檢察長可能會指派多名檢察官共同協作。其中一位檢察官可能負責調查財務紀錄,另一位可能負責訊問證人,而其他檢察官則負責搜集其他相關證據。這樣的分工協作可以更有效地處理案件並確保調查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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