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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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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6條,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表示檢察長有責任監督檢察官的案件進展情形,同時要確保案件能夠按時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對案件負責並有效地執行其職務。舉例來說,如果檢察長發現某個檢察官的辦案進度過慢或對案件失職,他可以提醒該檢察官並要求加快進展,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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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