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6條,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表示檢察長有責任監督檢察官的案件進展情形,同時要確保案件能夠按時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對案件負責並有效地執行其職務。舉例來說,如果檢察長發現某個檢察官的辦案進度過慢或對案件失職,他可以提醒該檢察官並要求加快進展,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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