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7條,當檢察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時,他可以徵詢所屬有關職員的意見,並召集他們進行會議。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不會進行表決。根據這項規定,檢察長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聽取他人的意見,以做出更好的決策。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檢察長的職掌與權限.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Taiwan, Executive Yuan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ey.gov.tw/zh-TW/News_Content2.aspx?n=1C6028CA080A27B3&sms=E058828BD17F4B00&s=5E21675F09AD1E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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