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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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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7條,當檢察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時,他可以徵詢所屬有關職員的意見,並召集他們進行會議。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不會進行表決。根據這項規定,檢察長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聽取他人的意見,以做出更好的決策。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檢察長的職掌與權限.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Taiwan, Executive Yuan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ey.gov.tw/zh-TW/News_Content2.aspx?n=1C6028CA080A27B3&sms=E058828BD17F4B00&s=5E21675F09AD1E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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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