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8條,檢察長若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可以指定主任檢察官或其他檢察官代行職務,同時需向法務部陳報。這表示當檢察長無法履行其職務時,可以委託其他檢察官代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的運作不受中斷,同時也反映了法務部對檢察長職務運作的關注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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