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法務部核辦。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0條的規定,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根據該檢察署及其所屬檢察署事務的增減情況和業務需求,擬定年度預算,提交法務部審核。該規定強調了檢察署應該根據其業務需求進行財務規劃和預算編制的重要性。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能夠在財務方面得到充分的支持,以確保其順利執行檢察工作。該條款的具體運作方式可能根據法務部的審核程序而有所不同。法務部可能會審核該預算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控制原則,並確保資金分配合理,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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