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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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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法務部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0條的規定,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根據該檢察署及其所屬檢察署事務的增減情況和業務需求,擬定年度預算,提交法務部審核。該規定強調了檢察署應該根據其業務需求進行財務規劃和預算編制的重要性。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能夠在財務方面得到充分的支持,以確保其順利執行檢察工作。該條款的具體運作方式可能根據法務部的審核程序而有所不同。法務部可能會審核該預算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控制原則,並確保資金分配合理,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需求。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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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法務部核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