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明確規定了主任檢察官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本組事務進行監督。 主任檢察官負責監督本組的事務,確保檢察官履行職務的適法性和適切性。 二、審核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檢察官所辦案件的書類進行審核,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審核或決行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的行政文稿。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涉及的行政文件進行審核或决定是否執行。 四、提出對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的考核與獎懲建議。 主任檢察官負責對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的工作表現、行為操守、學術水平和才能進行評估,並提出考核、獎勵和懲罰的建議。 五、進行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和擬議。 主任檢察官負責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確保對人民的申訴進行適當的處理。 六、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主任檢察官負責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以增進本組檢察官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 七、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主任檢察官負責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以及處理其他與本組事務有關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檢察官在辦理一個案件時,需準備相關文件和行政文稿,主任檢察官會審核該檢察官準備的文件是否完整、準確且符合要求。如果檢察官的工作表現優秀,主任檢察官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獎勵建議,如晉升或嘉獎。另外,主任檢察官還負責研究法律問題,以提升本組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和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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