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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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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2. 2.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當事務較繁的檢察署,檢察長有權指定一位主任檢察官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主任檢察官在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時,如果有意見,應該向檢察長報告以便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檢察署 105 年臺檢聯潘字第 104-746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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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