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當事務較繁的檢察署,檢察長有權指定一位主任檢察官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主任檢察官在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時,如果有意見,應該向檢察長報告以便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檢察署 105 年臺檢聯潘字第 104-746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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