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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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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為之。但檢察長於必要時,得親自辦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
  2. 2.指分案件及相關之分案標準,由各檢察署定之。
  3. 3.檢察官已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者,由檢察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檢察官或改分其他檢察官辦理。
  4. 4.主任檢察官認為檢察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辦理者,得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理。
  5. 5.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定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6. 6.檢察官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5條規定了檢察官案件的分配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案件的分配是按照收案的順序來進行的,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由具有特別知識或經驗的專股檢察官進行分配或抽籤。然而,如果必要時,檢察長可以親自辦理或指定檢察官來處理案件。第二項規定,具體的分案標準由各檢察署自行規定。第三項和第四項設定了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配受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合適辦理時,可以由檢察長核定分配給其他檢察官辦理,或者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理。根據第五項的規定,檢察長的指定應該以書面形式附上理由,並附在案卷中保存。根據第六項的規定,檢察官根據前述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時,應當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案件。 根據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司法院法規查詢網》,這些規定對於檢察官的案件分配和調度有著具體的要求和程序。例如,在《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中,規定了特定案件的專門處理人員以及相應的分案標準。此外,在實際執行中,對於無法或不宜辦理的案件,需要經過檢察長的核定,並附上相關的理由和說明。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能夠按照法律和適用規定進行工作,並確保其公正和獨立的執法權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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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5 條規定:「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