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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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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2. 2.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得命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官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對重要事項隨時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這意味著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需要向上級主管報告重要事項,並根據指示進行處理。同時,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規定,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的經過或調閱卷宗,而檢察官無權拒絕這項要求。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最高法院撤銷覆核案(裁定案號:109年度聲判字第131號)檢察總長對於檢察官執行職務資格之審查應行之相關問題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3801459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112年8月24日法務部臺檢總字第112196132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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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