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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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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2. 2.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3. 3.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中規定了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指示的意見、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意見不合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的指示有意見,可以提出陳述,但即使檢察長不採納意見,仍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而當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意見不合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在此情況下,檢察長的指示或核定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該附在案卷內。 以參考資料為例,《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和第 64 條規定了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限。檢察官應該服從檢察總長、檢察長的指示,如有不服可以提出意見,但仍需服從命令。此外,該法還規定了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檢察官指令權的範圍和行使方式。此外,《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法務部部長對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進行行政監督,並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和執行檢察事務。根據這些規定,在檢察一體制度中,法務部部長對檢察行政監督有權,並可以制定相關規程。 以上是對於《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逐條解釋,參考了《刑事訴訟法》,特別是第 63 條和第 64 條,以及《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以此作為分析的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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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